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8號原告 蔡政泰 被告 吳佳鴻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
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