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0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嘉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所為之109年度交易字第10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適用之法規: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上訴人即被告林嘉雄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2月25
日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076號判決後,於110年1月11日送達於被告(在法務部○○○○○○○執行中),並經被告本人簽名、按捺指印,有本院110年1月11日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參附件),本案判決於被告本人收受當日,以發生送達之效力,故判決上訴期間應自發生送達效力之翌日即110年1月12日起算,則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10年1月31日,本案並已於該末日之翌日即110年2月1日確定。
㈡嗣被告遲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之110年2月26日始向法務部○○○○○
○○提出刑事上訴狀,其提起上訴之日期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甚明,依前述說明,因被告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