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602號原告 蕭潤蘭 被告 王重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蕭潤蘭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王重育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聲請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至於本院就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為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另原告就同案被告 林哲瑋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同案被告 林哲瑋業 與原告成立調解,此有本院111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276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62號卷宗第273-274頁),亦附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