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亡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42號聲請人陳怡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謝鵠謝吉謝猪肚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謝猪肚(男,明治十五年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如附件臺南縣○○鄉○○段○○○○○○○○○○○○號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號)於民國四十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謝鵠(男,明治十七年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如附件臺南縣○○鄉○○段○○○○○○○○○○○○號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號)於民國四十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謝吉(男,明治三十五年即民國前○年0月0日生,如附件臺南縣○○鄉○○段○○○○○○○○○○○○號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號)於民國四十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謝鵠、謝吉、謝猪肚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坐落臺南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之一,共有人中有謝鵠、謝吉及謝猪肚等3人,依土地謄本記載,其等住所均為「臺南縣○○鄉○○村00號」,經訪查現無該地址存在,為追尋其等下落及生死現況,又向臺南縣仁德鄉戶政事務所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查尋,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7年8月27日以南市東戶三字第09700054080號函覆以「本屬轄內並無謝猪肚等三人設籍『臺南廳仁德北里新店庄九十一番地』日據時期戶籍資料」。惟經地方耆老指示,覓得日治時期設籍於臺南州新豊郡仁德庄新田九十一番地之傅 謝怨 ,向其探尋,始知謝鵠、謝吉、謝猪肚3人為其親族長輩,於二次世界大戰開始後第2年(即1941年,民國30年),被日軍 強拉軍 伕後即下落不明,迄今音訊全無。本件關於謝鵠、謝吉、謝猪肚等3人之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事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2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98年7月1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現3個月之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爰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謝鵠、謝吉、謝猪肚等3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末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18年10月10日施行,臺灣地區於34年10月25日光復後始適用民法之規定,71年1月4日修正公佈)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謝鵠、謝吉、謝猪肚等3人於30年間失蹤,迄今信訊全無,生死不明,前經本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2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將該公示催告裁定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現3個月申報期間屆滿,未據上開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此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次查,聲請人與失蹤人謝鵠、謝吉、謝猪肚等3人同為為坐落臺南縣○○鄉○○段○○○○○○○○○號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係屬利害關係人乙節,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2份附於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201號卷宗可參,亦堪認定。本件失蹤人謝鵠、謝吉、謝猪肚等3人既於民法修正前失蹤已滿10年,從而,本院自得依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為失蹤人死亡之宣告。茲申報期間已於98年10月1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再查失蹤人謝鵠、謝吉、謝猪肚等3人於30年間失蹤,至於確實失蹤之月日為聲請人所不知,致失蹤人失蹤之月日無從確定,類推適用前開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以7月1日為其失蹤之日,計至40年7月1日滿10年,應推定失蹤人謝鵠、謝吉、謝猪肚等3人於失蹤滿10年之40年7月1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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