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888號債權人 朱忠恒 債務人 游木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於支票上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六,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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