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孳宓
陳弘雲 蔡秀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4748元陳弘雲、陳孳宓、蔡秀媛自民國109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19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134748元陳弘雲、陳孳宓、蔡秀媛自民國110年0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