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77號原告 李淑菁 訴訟代理人 張全成 律師
石宇涵 律師被告 曹榮文
(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品瑜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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