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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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810號債權人 余永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依聲請狀所載內容,請求金額1600萬包含利息在內,惟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具狀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並分別詳列利息數額。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