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忠鴻(原名呂龍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忠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忠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2年
5月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呂忠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4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3月、7月、5月確定,上開4罪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1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審易字第1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接續執行,於102年5月23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22日,此有該署同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高平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