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9年5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
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應更正為「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