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593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設在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
號,有戶籍謄本及被告提出之異議說明書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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