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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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28號聲請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被告:甲○○(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為非必要記載事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