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陳富星 被告 王福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6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姚億燦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