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樓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玖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