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9號聲請人即原告 李良鴻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許博堯 即益昇機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醫藥費或工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據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
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33元(1,000÷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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