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凱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凱文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494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