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余欣璇 被告 宋佳駿
宋仲儒 (被告宋佳駿之父) 林明霓 (被告宋佳駿之母) 清心福全 冷飲台中忠誠店負責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高增泓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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