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興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榮興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確定,並於民國97年5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榮興前因竊盜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7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4043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2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043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