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140號聲請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易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相對人謝易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㈢確認本件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清償
日」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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