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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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 林美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光雄 、 彭富麟 、 彭良雄 間租佃爭議事件,經屏東縣麟洛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及屏東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由屏東縣政府移送本院審理。惟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書狀並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