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代理人 許家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國泰世華│國泰世華│105年7月14日│165,396元│AE0000000│││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敦化分行│敦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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