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林魏君 被告 黃嘉葳 (原名 黃安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