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調字第41號聲請人 李登旺 代理人 莊榮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調解,惟未表明請求調解之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補繳聲請費,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