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004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24日下午2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個人
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
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