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263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昭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森源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1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1年7月2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淨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