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871號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大山隆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顏如萍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存款帳戶、於壽險公會之保險資料等,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