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38號聲請人 張慶堂 上列聲請人張慶堂因與相對人 胡松賀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慶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究為「101年10月22日」,抑或為「102年3月1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胡松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黃瑞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