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余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