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謝祥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