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東(年籍詳卷,已歿)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略)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公訴意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查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0日提起公訴,113年1月11日繫屬本院,惟被告已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3年2月22日死亡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該署113年1月11日新北檢貞暑112偵37866字第1139004759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戶役政資訊網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查,是如上述,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