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林義龍 即秀朗診所被告 莊財統 即中一醫事檢驗所
住○○市○○區○○○路0號0樓之0居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0號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3年2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19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9,620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67元。至原告雖稱前業已聲請支付命令並已支付裁判費500元等語,惟因前揭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855號以逾期未補費裁定駁回,訴訟程序已終結,本件係另行起訴,故不得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萬4,167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宋家瑋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