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76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務人 程浚緯 即 程明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應計付利息總額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