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4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94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641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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