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78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丁○○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元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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