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宋美春 被告 杜文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