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潘 徐靖皓 指定辯護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111年度原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徐靖皓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潘徐靖皓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以111年度原訴字第41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於同年4月10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4月2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同年4月20日起算20日。而雖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4月25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依法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