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943號抗告人 陳若伊 代理人 丁昱仁 律師相對人訊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憲 相對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鍾飲文 相對人 莊蕙瑜
沈靜茹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 蕭乙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5號裁定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鍾飲文為相對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查本件相對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法定代理人在上開事件本院裁定後,於民國109年8月1日由 侯明鋒 變更為鍾飲文,有高市衛醫字第1302050014號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可稽,茲據鍾飲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江春瑩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