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被告 張登
張文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國民曾勤財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984,363元及新臺幣3,431,167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及新臺幣52,584元,共計新臺幣68,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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