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28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琮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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