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4號
原告 郭錦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釧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如下: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