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9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張妙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119元,及自民國(下同)97年3月17日起97年4月20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97年4月21日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0,682元,及其中19,336元部分自97年8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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