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海商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字第36號原告亞慶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樹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魏威凱 律師被告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長賸 訴訟代理人 王鉅衢
黃維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兩造運送契約約定之運費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據,被告如就抵銷之債權有何證據亦應於本次庭期前提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