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即債務人運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353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42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HN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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