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許勇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3,900元(計算式:2688地號土地面積514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5,4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許XX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二份。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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