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林尚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訴之聲明第一項新臺幣1,00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新臺幣1,003,164元、訴之聲明第三項新臺幣500,000元,共計新臺幣2,503,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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