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925號債權人 蔡美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大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簡玲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簡玲玉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簡玲玉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