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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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99號聲請人方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盛邦工程有│台灣土地銀│102年1月23日│12,344元│WYAA488434││││限公司│行三峽分行│││4││├───┼─────┼─────┼──────┼─────┼─────┼──┤│002│ 高秉鈞 │玉山商業銀│102年2月7日│60,750元│DA0000000│││││行南勢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