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吳岳勳 被告 洪漢邦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郭育秀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