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建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上訴人崧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百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大氣體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2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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