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政忠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均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5等罪,已於該判決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0月罰金新臺幣2000元犯罪日期109年1月1日109年3月25日109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46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113、6290、6430號臺南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5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263號109年度易字第437號109年度簡字第1283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7月29日109年5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263號109年度易字第437號109年度簡字第12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4日109年9月15日109年6月23日備註編號45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5次)。犯罪日期109年4月2日109年3月22日、3月23日、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569、6574、6686、6743、7235、7310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569、6574、6686、6743、7235、73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05號109年度易字第505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25日109年9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505號109年度易字第50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3日109年11月3日備註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